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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变更经营地址)
发布时间:2011-12-1 15:31:03 来源:本站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变更经营地址)

办事机构 文广局

类别 交通运输

办事指南 办事程序:

1、申请筹建阶段

提出申请->区文化部门受理->区文化部门初审->公示->市文化部门勘查场地->场所筹建

2、最终审核阶段

筹建完成,提出审核申请->区文化部门勘查场地->区文化部门受理->区文化部门初审->报市文广部门审批->发放许可证

申报资料:

1 、申请书;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3 、《 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申报表》

4 、营业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并且是完整一间,结构安全、合理,层高不低于2.7 米,应设置2 个(含)以上的安全出口;

5 、ISP 接入每60 台为/1Mbps ;

6 、计算机数量不少于60 台,平均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5 平方米;

7 、营业场所距离中小学200 米以上;

8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者《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如是复印件,需验原件);

9 、公安部门出具的《 信息安全合格证》

1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正、副本;

11 、经营场所的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安装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12、营业场所的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 份,需验原件,房地产证复印件上加盖产权人公章或私章和签名)。无房地产权证明的,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证明;

13、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加盖出租人公章、承租方一级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出租人的产权证书(转租的需提供委托书或转租合同);

14 、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新、旧及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15 、“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使用情况书面材料,打印提交。材料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公章。

法定时限:1、区文化部门初审:10 个工作日(公示除外)2、市文化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区文化部门10 个工作日(公示除外)完成初审报并报市文化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无

办理机构:

文诚路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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