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法执法检查
- 发布时间:2011-12-1 16:13:43 来源:本站
会计法执法检查
办事机构 财政局
类别 其他服务
办事指南 (1)对被检查人实施检查前,一般应于三日前送达《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告知检查时间、内容、范围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检查人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财政部门申请回避;
(2)被检查单位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收到通知的日期和签收人姓名(并盖章);
(3)检查时应当派出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通知书》,同时告知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的法律依据,以及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4)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做好相关的检查工作底稿;
(5)将检查出的相关问题和企业进行交换意见,企业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
(6)完成财政检查报告初稿并征求企业意见;
(7)送达财政检查报告并要求被查单位按规定进行整改和进行相应的处罚;
(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处罚之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简易程序除外),告知当事人违法的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有申辩权、陈述权;
(9)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听证;
(10)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