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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1-12-1 15:23:47 来源:本站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财工字[1996]126号文件,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外经[1998]10号文件。

二、开业财政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二)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企业设立时区政府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合同(合资、合作企业)、法人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二份,盖上企业公章。

三、变更财政登记

(一)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场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有效期限等,应当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变更财政登记。

(二)变更提交资料

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场所。提交区政府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有效期限。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填写《财政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盖上企业公章。

四、注销财政登记

(一)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注册地主管财政机关注销财政登记。

(二)提交资料。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填写《注销财政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盖上企业公章。

五、办理时限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00—5:00,对企业上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一般情况当场制证完毕,特殊情况在三天内制证完毕。

六、收费

根据沪财预(2004)71号文件规定,开业财政登记每户企业收取制作工本费人民币20元,变更财政登记每户企业收取制作工本费人民币20元。

办理地址:松江区谷阳北路321号117室